作品转载有什么规定?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未经作者授权转载作品事实上侵害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赔偿、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向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这与通常听到的“广播权”不同,“广播权”是指向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观众、听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与采用的传播媒介没有直接的联系。
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网络上转载的作品也是拥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只要未经允许转载作品就属于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在网络上转载别人的作品,只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是合法的,首先是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其次是支付报酬并且注明出处。如果没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转载作品则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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