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连锁经营业合法吗?
自愿连锁经营,又名“特殊连锁经营业”、“自由连锁经营业”,部分地区称之为“合肥1040阳光工程”、“民间互助理财”、“民间合伙私募”、“纯资本运作”等。叫法不一,但本质一样,均是以五级三晋制为工具,从事着通过不断邀约、发展身边人际圈中亲朋友好为下线,从而达到财富倍增的目的。所谓自愿,是指在自愿连锁经营的考察、从事阶段不限制人身自由,完全出自参与者自己主观选择。正是由于自愿连锁经营的特殊性,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媒体的宏观调控中统称为“自愿连锁经营”。其活动方式明显符合拉人头、交纳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该组织为非法传销活动。
连锁经营的模式有哪几种?
1、标准连锁模式
标准连锁模式具有资产统一化的特征,即每一家连锁分店的所有权都属于同一体,归一个公司、一个联合组织。标准连锁实行总公司统一核算,各连锁店只是一个分设销售机构,销售利润全部由总公司支配。各连锁店不仅店名、店貌完全统一,经营管理的决策权都高度集中在公司总部,总部为每个连锁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保证公司的整体优势。
此种模式的经营特色是:
①种类齐全:顾客只要到其中任何一家连锁店,几乎可以买到所有需要的物品。
②价格便宜:提供尽可能多的商品,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出售。
③质量有保证:顾客在任何一家连锁店购买的物品只要想退想换,随时可以在任意一家店进行。
2、自愿连锁模式
自愿连锁是自发性连锁或任意性连锁,因此自愿连锁也可称为“自由连锁”、“志同连锁”等。自愿连锁实际上是一种横向发展的合约系统。
自愿连锁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①成员店的所有权、经营权和财务核算都是独立的,可以使用成员店各自的店名商标。
②总店或主导企业与成员店之间并不存在经营权的买卖关系,他们主要是靠合同和商业信誉建立一种互助互利关系,以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③总店与成员店之间是协商和服务的关系。
3、特许连锁模式
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加盟连锁。特许连锁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企业象征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或区域等),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和营业权。加盟店则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特许连锁有以下特征:
①特许连锁实行独立核算。②特许连锁具有资产独立性的特征。③特许连锁公司与其授权成立的特许店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④特许连锁经营方式对总公司、特许店及社会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总店,有迅速融资的功能;对那些没有太大经济实力的特许店来说,这不失为一本万利的经营方式,经营风险较小,利润又较稳定。
连锁经营相关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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